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2021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与信用评级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银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的要求,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中披露信用评级的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开展保险公司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向银保监会递交《配合监管承诺函》,承诺积极配合银保监会监管,包括按照银保监会要求及时全面报送有关材料、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检… 第二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发现保险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存在下列行为时,银保监会有权责令保险公司更换信用评级机构;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不认可其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