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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保险公司债项评级业务时,除公司的总体状况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该债项的发行协议、期限、清偿顺序、转股权利、增信措施等方面的特点,确定评级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