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2021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行为,发挥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市场约束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信用评级机构,是指境内和境外专门从事企业、债券等信用风险评价的机构。 第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从事保险公司信用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保险公司信用评级包括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 第六条 保险公司发行债务工具或资本工具,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进行信用评级。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