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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官方网站发布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同时,非上市保险公司应当向所有股东、上市保险公司应当向持股占5%以上的股东,以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形式发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

保险公司在向股东公布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同时公布该方案对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

保险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设置偿付能力说明环节,对公司年度内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回顾和分析。

保险公司在进行增资、股权变更、债券发行等交易时,非上市保险公司应当向所有股东、上市公司应当向持股占比5%以上的股东,书面说明该项活动之前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及该项交易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潜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