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2021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日常披露 第十六条 在可能影响保险消费者首次投保决策或续保决策的各种场景下,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充分地向保险消费者披露自身的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向保险…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为开展保险业务参加各类投标时,应按招标要求列示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或单独列示公司最近四个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 第十八条 在官方网站发布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同时,非上市保险公司应当向所有股东、上市保险公司应当向持股占5%以上的股东,以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形式发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进行增资、股权变更、债券发行等交易时,应当向潜在投资方或债权人书面说明最近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及该项交易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潜在影响。 第二十条 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等信息使用者要求了解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或对公司披露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存有疑问,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对外提供所需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进行业绩发布、证券发行等路演活动时,应当设置偿付能力信息的应询环节。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