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2021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的要求,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中披露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监测指标和现金流测试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说明当前流动性水平、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异常、存在重大流动性风险隐患或未按本规则建立和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