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各项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现金头寸、流动资产比例等;
流动性风险限额的设定、审批、监测和调整流程;
超限额的报告、审批及问责制度;
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项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现金头寸、流动资产比例等;
流动性风险限额的设定、审批、监测和调整流程;
超限额的报告、审批及问责制度;
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