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2021年) 二、
二、 审核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从事压力测试审核业务,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独立第三方机构从事压力测试审核业务,应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审核程序、编制和保存审核工作底稿、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及发表审核意见等。
会计师事务所在压力测试的审核中违反上述执业标准,银保监会可要求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将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在压力测试的审核中违反上述执业标准,由银保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不再接受其出具的审核报告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