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2021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压力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预测和评价,旨在识别和预警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主要风险… 第四条 保险公司压力测试分为情景法测试、敏感性测试和反向压力测试三类。 第五条 压力测试应遵循审慎性原则。保险公司应在本规则允许范围内,充分考虑历史经验、未来趋势等,采用审慎的方法和假设进行压力测试。 第六条 压力测试对象应涵盖保险公司全部业务,其中,保险业务应包括截至报告期末的有效业务和测试期间内的新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季度压力测试和年度压力测试。季度压力测试为敏感性测试;年度压力测试包括情景法测试、敏感性测试和反向压力测试。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