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
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
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
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
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