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前款所称的“部分保险业务”的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