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受让方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转让方案概要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宜书面告知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并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合理实施业务转让方案,妥善处置业务转让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