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