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的公估报告;
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