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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

具有非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