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公估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