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