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表、报告、文件和资料,并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