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