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