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或者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担任金融、评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