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