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