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资本金或者出资是否真实、足额;

保证金提取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业务经营状况是否合法;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