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
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保险公估机构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
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保险公估机构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