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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公估业务进行结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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