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风险管理咨询;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