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风险管理咨询;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