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