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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第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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