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公司、营业部。保险公估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内控制度健全;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