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