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