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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第六条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运营,独立核算。 第八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第九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为依法救助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受让公司、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需要,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融资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以多种形式融资。 第十一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保险公司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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