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关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