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予以救助的,按照下列顺序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扣减: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的扣减金额,按照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市场份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