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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