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第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