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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变更名称的;

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