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交回被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