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 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