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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

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