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