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对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
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或者专门账簿管理的;
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未按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履行告知义务的;
未按规定履行执业证书管理职责的。
未按规定对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
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或者专门账簿管理的;
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未按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履行告知义务的;
未按规定履行执业证书管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