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转移、藏匿有关文件、资料;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
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转移、藏匿有关文件、资料;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