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