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经营规则 第九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十四条 第五章 经营规则 第九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