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经营规则 第九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十二条 第五章 经营规则 第九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保持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