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

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的;

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授权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