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