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200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2005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本指引所称的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 合伙形式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相关内容执行。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