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2005年) 第七章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本指引所称的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 第六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保险中介机构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 第六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